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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7-13 13:58 点击次数:170
为加强出租房屋规范管理,有效落实出租房屋登记制度,东城分局持续对辖区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清整,依法处置出租人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
案例警示一
近日,东城分局东花市派出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东城区广渠家园24号楼有短租房。房屋二房东吴某某在首都功能核心区内出租短租住房。
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短租住房,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对吴某某做出罚款处罚的决定。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警示二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安外大街派出所和龙潭派出所的民警分别在青年湖西里1楼和左安浦园小区5号楼开展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有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执行出租房屋实名制申报登记。
警方依法对出租人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法律法规
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